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服务指南
一、事项名称: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
编码:3710810104307
二、申请主体:个体工商户
三、办理依据:
1. 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(2011年3月通过,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)第二条:有经营能力的公民,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从事工商业经营的,为个体工商户。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,也可以家庭经营。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。 第十条: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,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,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。
2.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(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,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〉、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〉、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〉、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〉等规章的决定》修订)第二条: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依法开展经营活动。 第三条:个体工商户的注册、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和本办法办理。
四、办理条件
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.有经营能力的公民,依照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从事工商业经营的,为个体工商户。
2.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,也可以家庭经营。
五、申请材料
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,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:
1.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明;
3.经营场所证明;
4.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,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:
1.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,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;
3.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,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:
1.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;
2.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;
3.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六、办理时限
法定时限:10个工作日,承诺时限:开业、变更1个工作日,注销即办件。
七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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